财政专户存款

导读:财政专户存款 财政专户存款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而设置的“财政专户存款”会计科目,科目编号1003,属于资产类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核算一

财*专户存款

财*专户存款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而设置的“财*专户存款”会计科目,科目编号1003,属于资产类科目。

财*专户存款科目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存入财*专户的款项。

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办理财*专户相关业务。

三、本科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开户银行、活期定期存款、存储期限等进行明细核算。

财*专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按规定财*专户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缴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收入户及支出户缴入的利息收入、接收委托投资运营资金、接收委托投资收益、接收财*补贴收入、接收转移收入、接收上级财*专户划拨或下级财*专户上解基金、接收跨省异地就医资金等时,按照实际收到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二)按规定从财*专户向上级或下级财*专户上缴或划拨基金、根据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和预算向支出户拨付基金、拨付委托投资运营资金、支付跨省异地就医资金等时,按照实际上缴、划拨或支付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财*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当结出余额。

“财*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财*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财*专户存款账面余额与财*部门提供的对账凭证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财*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财*专户存款余额。

金融公司利息收入科目
金融公司其他应收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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