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固定资产投资

城镇固定资产投资

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指城镇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及个体户进行的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城镇和工矿区私人建房投资。县城及以上区域内发生的投资,县及县以上各级及主管部门直接领导、管理的建设项目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投资均为城镇固定资产投资。

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内容

房地产开发投资指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建设公司及其他房地产开发法人单位和附属于其他法人单位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活动的单位统一开发的包括统代建、拆迁还建的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宾馆、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和配套的服务设施,土地开发工程(如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平整场地等基础设施工程)的投资;不包括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

城镇和工矿区私人建房投资包括市、县城、城关镇、工矿区所辖范围内的全部私人建房,不论其房主是否系本地的常住户口均应包括。

术语解释

计划总投资指在建的建设工程按照总体设计(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需要的总投资。计划总投资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在建总规模的重要指标,也是检查工程进度,计算建设周期的依据之一。

固定资产投资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在常规统计报表中,通常用本年完成投资来表示当年的固定资产投资。本年完成投资是指本年1月1日起至报告期完成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完成投资额是以货币表示的工作量指标,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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