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

*低工资标准

根据《*低工资规定》的规定:*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低劳动报酬。

此处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形式

*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低工资标准和小时*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组成部分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低工资标准。

适用范围

*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各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当地*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当地*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确定和调整

考虑因素

确定和调整月*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确定和调整流程

*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部。

调整要求

*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上述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作用

*低工资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对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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