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用单位能源收入量

需用单位能源收入量

需用单位能源收入量又称进货量或到货量,是指需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收入的各种能源数量。需用单位收入能源标志着能源在产需之间,能源经过各种渠道的流转已经结束,能源已从生产领域进入到消费领域,也标志着需用单位内部供应过程的开始。

能源收入量,反映了需用单位在报告期内新增加的能源数量,是随时可以供应生产建设需用的资源。

需用单位能源收入量的主要内容

能源收入量按“谁收入,谁统计”的原则,应以经验收合格办理入库手续为准。收入量包括以下各项:

1、国家合同直达到货及从外贸部门直接调入的国外进口能源。

2、上级机关调入,不论是计划内或计划外应计入能源收入量中。

3、自产自用收入量,即生产能源的工业企业,将部分产品作为燃料、动力在本企业自用的能源。如煤矿的自用煤、电厂的自用电等。

4、外购的能源,即本单位在国家计划和地方计划以外,自行向外单位采购的能源。

5.由上级机关组织企业之间互相调剂余缺的能源。

6、由企业之间自行调剂串换的能源。

7、由于生产急需,从外单位借人的能源。

8、已运到本单位,尚未办妥入库手续之前,由于急需而动用的能源。

下列各项不应计入在能源收入量中:

1、供货单位已发货,并办理了付款结算手续,但尚未运到需用单位,仍处于运输途中的在途能源。

2、能源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待验收入库的能源。

3、供货单位发来的能源,经验收发现短缺亏吨的能源。

4、在同一报告期内借出又收回的能源,不作收入量统计,应冲减拨出量。但收回上期借出的能源,应计入本期收入量中。

5、收回车间、工地在本报告期领用的能源,不作收入量统计,但退回上期领用的能源,应计入本期收入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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