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
税收扣除税前扣除,是指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项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确认原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项目 | 扣除限额的基本规定 | 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处理 |
职工福利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 不得扣除 |
工会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 不得扣除 |
职工教育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 |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3)社会保险费及其他保险费:
项目 | 是否准予扣除 | |
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四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准予扣除 | |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 | 准予扣除 | |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 | 准予扣除 | |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 不得扣除 | |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 准予扣除 |
(4)利息费用:
项目 | 是否准予扣除 | |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 据实扣除 | |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 |
(5)借款费用:
项目 | 是否准予扣除 |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 准予扣除 |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 | 在发生当期扣除 |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 | 据实扣除 |
(6)汇兑损失:汇率折算形成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有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租赁费用:
项目 | 扣除标准 |
属于经营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支出 | 根据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
属于融资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支出,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 | 分期扣除,租赁费支出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
(11)劳动保护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2)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有关资产的费用: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4)总机构分摊的费用: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5)资产损失: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准予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资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合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16)其他项目: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准予扣除。
(17)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项目 | 扣除标准 |
保险企业 | 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财产保险按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按10%计算限额;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
其他企业 |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
特殊行业 |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为取得该类收入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佣金),据实扣除。 |
(18)企业维简费支出:实际发生的,划分资本性和收益性以及预提的维简费,不得扣除。
(19)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企业参与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21)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项目 | 内容 | |
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 | 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信用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