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基建包干节余
会计科目应交基建包干节余是依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而设立的“第362号科目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第362号科目应交基建包干节余”属于资金来源类科目。本科目核算实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实现的投资包干节余。
自2019年1月1日起,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执行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
应交基建包干节余账务处理
1.按规定计算实现的包干节余,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基建投资借款指标管理的建设单位,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按规定结转留用的包干节余,借记本科目,贷记“留成收入”科目。按规定用实现的包干节余归还基建投资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相应转账。
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经批准预提留用的包干节余,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将预提的包干节余结转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留成收入”科目,实行基建投资借款指标管理的建设单位,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工程竣工确定实现包干节余后,借记“待摊投资--包干节余”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和本科目。根据实现的包干节余和已预提留用的包干节余,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未实现包干节余而在建设期间预提留用了包干节余,则应按规定由留成收入偿还,借记“留成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同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上交财政和主管部门的包干节余,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如有贷方余额,反映实现而尚未分配的包干节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