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

导读: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就实体权利的处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和解分为诉前民事和解与诉中和解。 和解协议1.诉前民事和解协议诉前民事和解协议是指民事侵

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就实体权利的处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和解分为诉前民事和解与诉中和解。

和解协议

1.诉前民事和解协议

诉前民事和解协议是指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后,争议双方关于民事赔偿或补偿内容,经过自愿协商一致,于诉前自行订立的和解协议。*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只对《人民调解协议》确认其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未对其法律地位做出规定。诉前的民事侵权和解,实际是当事人之间反复协商的自由过程,始终都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来实现。诉前的《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表现形式,实际上是民事契约的缔结过程与结果。民事契约行为又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契约”的订立既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又符合合同订立所具备的要件,故诉前民事和解协议效力的判断应以《民法典》的效力规则为准。

2.诉中和解协议

诉中和解协议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后至案件宣判前就侵权赔偿内容或其它债权债务内容自行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生效实际是以履行完毕为生效条件,只要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当,《和解协议》视为撤销或失效,法院不能根据《和解协议》作为裁判的依据。现行法律虽未对《和解协议》的效力赋予强制力,但可以借助外部的法律手段,使之具有法律强制力。*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由此可见,《和解协议》的效力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为裁判效力,使之具有执行力。

仲裁和解

仲裁和解是指仲裁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解决已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行为。

《仲裁法》有关仲裁和解的规定

《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有两种作为,一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一是撤回仲裁申请。一般,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且义务方即时履行了义务的,可由申请人申请撤回仲裁;若义务方不能即时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请求仲裁庭制作裁决书,当义务方不履行义务时,申请人可依据裁决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该条规定了达成和解协议,后悔撤回仲裁申请的处理办法。此时,申请仲裁方当事人可依据原先达成的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调解和和解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调解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和解作为当事人在没有人民法院的参与下,自主解决纠纷的一种行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不具有民事诉讼原则的法律地位。

2、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调解协议或调解笔录,是由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条件下,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一经当事人签收,即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和解协议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的协议,不具有与判决、调解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两种行为的内容不同: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主持下,遵循相应的诉讼程序,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原则进行的。而和解由当事人自行启动,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表现形式,不受司法程序、法官职权的直接约束和支配,纯属当事人之间基于诚信、情感和谅解的契约性自治行为。

4、适用的范围不同:调解只能适用于审判程序中,而和解不仅可以适用审判程序中,而且可以适用于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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