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照法律和行*命令组建,享有公权力,有独立的经费,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这种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机关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只有在其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时,才有意义。这是因为机关法人的主要职能是行使公权力,而不是进行民事活动。只有为了行使其公权力所需要才进行的民事活动,机关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其法人资格才有意义。
机关法人范围
机关法人包括:
1、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行署;
4、县级以上各级*治协商会议机关;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6、县级以上各民主*派机关;
7、乡、镇中国共产*委员会和人民。
机关法人的特征
1、机关法人主要从事国家行*管理活动。从事司法活动的法院、检察院也属于机关法人的范畴。
2、机关法人的经费由由国家拨给。只进行行*管理,不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像企业法人那样通过经营获得盈利。
3、机关法人不得从事商业经营,不得乱集资、乱收费,也不得滥用经费。
4、机关法人可以法人资格与其他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如购置办公用品等),与对方自然人或法人法律地位平等。
机关法人的保证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条文释义:
总体而言,市场化主体才能成为保证人。机关法人并不是市场化的主体,不适合作为保证人,主要是以下原因:国家机关主要从事国家活动(包括立法活动、行*活动、司法活动等),其财产和经费来源于国家财*和地方财*的拨款,并主要用于符合其设立宗旨的公务活动。虽然国家机关也进行一些民事活动,如购置办公用品、兴建或购买公务员住宅等,但仍以必要和可能为前提。因此,国家机关的财产和经费若用于清偿保证债务,不仅与其活动宗旨不符,也会影响其职能的正常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