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关系
行*关系
行*关系,是指行*主体行使行*职能和接受行*法制监督而与行*相对人、行*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关系构成了行*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关系。
行*关系与行*法律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行*法律关系与行*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普遍认为,行*关系经行*法确认,具有行*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就是行*法律关系。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区别表现在:
1、性质不同。行*关系是一种事实关系,而行*法律关系则是一种行*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与行*法的关系不同。行*关系是行*法的调整对象,而行*法律关系则是行*法的调整结果。
3、内容范围不同。行*关系的范围要大于行*法律关系,行*法律关系必然是行*关系,但行*关系并不必然就是行*法律关系。
4、时间先后不同。行*关系作为事实关系先于行*法律关系而存在。但也有学者认为,行*关系本身也是一种法律关系。行*关系是在行*主体行使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而行*权不是一种事实上的权力,倒是一种法定权力。在没有行*关系的前提下,法律可以促进某种新的行*法律关系的形成。行*关系大多也同时是行*法律关系,行*法律关系一般来说是一种法律关系(宪*关系)的关系。
行*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所具有的管理性是和行*关系相类似的;但行*关系的产生不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必要条件,而且是一种无偿的社会关系,这和劳动关系也是有区别的。
术语解释
行*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职权,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行*管理活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组织。
行*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机关、专门行*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行*救济是指行*相对人因受某一国家行*机关的违法或不当处分,而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依据法律的规定向有关国家行*机关提出申诉的程序。各国对行*救济的规定不尽一致,有的在宪法中规定,有的则用专门法律规定。它一般是以受损害的行*相对人的申请而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