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即行*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机关。行*复议机关在行*复议中起主导作用,是行*复议活动的核心。
行*复议机关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复议法》的第三条规定,行*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复议的具体行*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复议决定提起行*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机关中初次从事行*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行*复议机关履行行*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行*复议机关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工作部门的具体行*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申请行*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复议。
(二)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复议。
(三)对地方各级人民的具体行*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申请行*复议。
(四)对省、自治区人民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的具体行*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复议。
(五)对**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具体行*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行为的**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申请行*复议。对行*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也可以向**院申请裁决,**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终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复议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机关、组织的具体行*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申请行*复议;
(二)对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申请行*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地方人民工作部门或者**院部门申请行*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机关申请行*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机关的上一级行*机关申请行*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提出行*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