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

导读:筹建期 筹建期指企业在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 筹建期的确定筹建期结束时点主要有3种说法:1、领取营业执照之日;2、开始

筹建期

筹建期指企业在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

筹建期的确定

筹建期结束时点主要有3种说法:

1、领取营业执照之日;

2、开始投入生产经营之日;

3、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在税法上对其时间并无进一步明确界定。

筹建期的开办费

筹建期的开办费指的是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办公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不得计入开办费的具体包括: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筹建期的会计处理

企业虽然已经注册登记,但是尚未投入生产经营的期间,称之为企业筹建期(或筹建期间)。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通过“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核算,待企业投入生产时,可以将其一次转入当期损益。若是筹建费用数据较大,也可以将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在五年期限内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按照以上第一个方法,会计分录如下:

1、产生费用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月末结转期间产生费用时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开办费

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按照以上第二个方法,会计分录如下:

1、产生费用支出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筹建期结束后,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对于才新成立的工业、企业,筹建期所包含的原材料、装修维修费等较大的费用支出,可做以下会计处理:

支付开办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原材料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四、对于筹建期间产生的电话费、交通费等金额较小的费用支出,可做以下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

筹建期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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