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

导读: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例如,道路交通事故

行*确认

行*确认是指行*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行为。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的确定,产品质量的确认。

行*确认有稳定法律关系,减少各种纠纷,保障社会安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行*确认的特征

1、行*确认通常是依申请的行*行为,行*相对人提出申请,行*主体才能对申请事项进行确认。但也有依职权作出的行*行为。

2、行*确认是一种外部的具体行*行为,它由申请、受理、审查、确认等一系列程序性要素组合而成,并由此构成一个完整的行*确认行为。

3、行*确认是一种要式行*行为,行*主体作出确认行为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为之,并要符合一定的技术要求。

4、行*确认是羁束行*行为,行*主体进行行*确认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并尊重客观事实,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法律规范和适用很少有选择余地的行*行为,也就是说可以进行较窄幅度的裁量,但非完全不能裁量。

5、行*确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这种法律效力具体体现为确定力、证明力、不可撤销力。

6、行*确认的外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在较大程度上受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行*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行*确认的原则

1、依法确认的原则

行*确认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行*确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法律所保护的公益和行*相对人权益得以实现。

2、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确认,是对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证明或者明确,因而必须始终贯彻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允许有任何偏私。为此,需要建立一系列监督、制约机制,还须完善程序公开、权利告知等有关公正程序。

3、保守秘密的原则

行*确认往往较多地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尽管其确认程序要求公开、公正,但同时必须坚决贯彻保守秘密的原则,并且,行*确认的结果不得随意用于行*管理行为以外的信息提供。

行*确认分类

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分为依申请的行*确认和依职权的行*确认。

2、按行*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独立的行*确认与附属性的行*确认。

(1)独立的行*确认是指不依赖他种行*行为而独立存在的行*确认行为。即这种行为不是他种行*行为成立的必要前提。

(2)附属性的行*确认,是指他种行*行为依赖于该行为补充。

行*确认的主要形式

行*确认的主要形式有行*证明和行*鉴定。

行*证明即行*主体向其他人明确肯定被证明对象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某种情况。如各种学历、学位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明、居民身份、货物原产地证明等。

行*鉴定即行*主体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或客体的性质、状态、质量等进行的客观评价。如纳税鉴定、审计鉴定、会计鉴定等。

行*确认的作用

1、行*确认可以为行*管理和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处理依据。对合法行为的肯定、相对方法律地位的明确、行为性质的承认、法律关系的维护,为处理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提供了准确、可靠的客观依据。

2、行*确认有利于预防各种纠纷的发生。通过行*确认,可以明确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不致因含糊不清或处于不稳定状态而发生争议,将有利于预防纠纷的发生。

3、行*确认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4、行*确认有利于行*机关进行科学管理。

行*许可和行*确认的区别

1、行为对象不同。行*确认是指对行*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行*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一般来说,前者是业已存在,而后者是许可之前不得为之。

2、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确认中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发生无效的结果而不适用法律制裁;而在行*许可中,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当事人将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对今后仅是一种预决作用;而后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不具有前溯性。

3、所为的意思不同。行*确认行为表明行*主体的态度是对某种状态、事件、物或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承认、确定或否定;而行*许可行为则是行*主体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前提下,对申请是否予以准许或同意的行为。

4、行为性质不同。行*确认属于确认性或宣示性行*行为,它仅表明现有的状态,而不以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行*许可,从其正常状态(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变或者消灭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形成性行*行为。

5、内容不同。行*确认行为的内容具有“中立性”,它并不直接为当事人设定权利或义务,对当事人是有利还是不利,取决于确认时原已存在的法律状态或事实状态;而行*许可行为则是一种授益性行*行为,它直接为申请人授益。

6、方式不同。行*确认既有依申请的确认也有依职权的确认;而行*许可则只能是依申请才能发生的行*行为。

7、表现形式不同。行*确认一般只能以证书形式出现;而行*许可的表现形式尽管以书面的形式为主,但也存在口头、默示等许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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