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导读: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是指截止报告期末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指按照规定从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筹集的失业保险费及其他并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是指截止报告期末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指按照规定从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筹集的失业保险费及其他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的总额。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补贴和其他收入。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指报告期内为保障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等支出的基金总额。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转业训练费支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概述

失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其特点:一是强制性。即: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个人征缴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哪些单位、哪些人员要缴费,如何缴费都是由国家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没有选择的自由。二是无偿性。即:国家征收社会保险费后,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缴费义务人支付任何代价。三是固定性。即: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事先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征收时,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况而随意调整。固定性还体现在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实行基金制,在基金来源上采取用人单位缴费和财*补贴的方式。实践证明,基金制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可以为失业保险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但由于只限于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造成收缴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弱。若大幅度提高征缴比例,势必增加用人单位负担。在目前国家财力尚不充足和一些企业经营状况较为困难的情况下,适当提高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并实行个人缴费较为可行,也有利于增强职工个人的保险意识。

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保证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所需资金支出。发展失业保险事业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一方面要组织好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失业保险费不能满足需要时,也有责任通过财*补贴的形式保证基金支出的需要。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并入基金,这是保证基金不贬值的重要措施。其他资金是指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及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罚款不在此列。

失业保险概述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止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促进其再就业的基本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具有三个特点:

1、普遍性。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保。

2、强制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单位、个人共同缴费,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所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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