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行政行为

导读:内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的对称。发生于行政组织内部,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是指只影响行政组织内部事务的措施。外部行政行为,是与行政机关内部行为相对应的

内部行*行为

内部行*行为是“外部行*行为”的对称。发生于行*组织内部,基于行*隶属关系,是指只影响行*组织内部事务的措施。外部行*行为,是与行*机关内部行为相对应的一个行*法学概念。指行*主体针对行*组织系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的具体行*行为。

内部行*行为与外部行*行为的区别

内部行*行为与外部行*行为主要区别:

1.行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实施内部行*行为的行*机关与该行*行为的相对人之间,必定存在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以及其它隶属关系,或者存在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定的监督关系。实施外部行*行为的行*机关与该行*行为的相对人之间,基本上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或者其它隶属关系,而只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终取决于外部行*行为的实施者所拥有的对某类行*事务的管理职能而不来源于该行*机关的领导职能。

2.行*行为的作用力不同。

内部行*行为通常只涉及行*机关的内部行*事务,其作用主要和行*机关的正常运转有关,不影响外部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外部行*行为是行*机关对外行使公共权利的行为,因而直接影响着外部相对人的利益。由于这两种行*行为的上述区别以及行*机关行使这两种权利的性质和依据也不同,因此,不同性质的行为引起的争议应由不同的途径予以解决,即内部行*争议由行*机关自身解决,外部行*争议由法院解决。如果将行*内部争议也交由法院解决,一方面法院不熟悉行*机关内部事务,并缺乏具体的争议处理手段,另一方面容易造成法院干扰行*机关正常工作,影响依法行*的效力。因此,行*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不受理就行*机关对行*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行*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言之,行*诉讼法就是调整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术语解释

行*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职权,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行*管理活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组织。

行*行为是指行*主体在实施行*管理活动、行使行*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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