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经济单位

导读:外商投资经济单位 外商投资经济单位指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办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

外商投资经济单位

外商投资经济单位指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办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经济单位的主要内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⑴合营企业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⑵在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⑶是有限责任公司。

⑷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中外各方的投资一般不折算成出资比例,利润也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利润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同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都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中外合作者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系指一个或数个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商投资概述

《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四种基本类型: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并购(取得境内企业的股权、股份或其他权益);新设投资项目;其他投资方式(其他投资方式是什么,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留待相关配套规制予以明确。)

特别说明:①原来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②港澳台投资者不属于外国投资者,因此《外商投资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港澳台投资,是否参照或比照适用《外商投资法》的规定,需要**院和商务部作出具体规定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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