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导读: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简单地说,就是没有实际缴费却可以算作缴费的年限,从业人员在其所在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

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简单地说,就是没有实际缴费却可以算作缴费的年限,从业人员在其所在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应满足的条件

视同缴费年限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在所在地(或者原行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各地或行业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会有所不同);二是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需符合国家规定,这一般取决于TA的用工身份(以档案记载为依据);三是即使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存在“不需交却交了”的情况,仍视为视同缴费年限。

在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用人单位中,只有原固定工和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在企业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前才可能有视同缴费年限。企业中的原固定工、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按照企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起算时间来判断实际缴费义务开始时间,此外,企业中还有其他人员类型,则需要根据其当时用工类型判断应该何时开始缴费。

(1)原合同制工人——1984年1月起

企业、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用劳动行*部门下达的招工指标招录的原合同制工人,招录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但1984年1月1日至1992年1月1日本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期间未实际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退休养老基金等社会养老保险费(下同)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

(2)其他临时工——1989年1月起

其他临时工(含合同工、季节工、轮换工、农民工、家属工等)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1月1日本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期间,未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

这种情况不含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

(3)特殊工种人员——折算系数不增加缴费年限

特殊工种人员,经行*部门审批后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条件是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而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对于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来说,从事特殊工种的折算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

(4)跨省转移、跨制度转移人员——按原所在用人单位建立制度时间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移交地方管理或者办理转移的,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省外转入的或者跨制度转入者,也是同样道理。

(5)退役*人、随*配偶——按国家规定

*队退出现役的*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在*队服役的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就业随*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被判服刑等处分人员——不认视同缴费年限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被判服刑或者受开除处分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按照国家规定取消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不得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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