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

导读: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又称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又称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特征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特征:

1、主体是国家,标的物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特定性;

2、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

3、土地使用权出让具有有偿性和有期限性;

4、土地使用者行使权利具有有限性。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包括协议出让、招标和拍卖。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土地行*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如下: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 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区别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不同、行为性质不同、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交易市场不同等。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五)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出让、转让虽然都是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但是二者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从交易的市场上来看,出让一般是在一级市场进行的,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则只能在二级市场采取合法的方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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