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

导读: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又称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它还有另外一个定义,即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

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又称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它还有另外一个定义,即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点

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①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规定。②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如果需要转让、出租、抵押等,应当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经批准。③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只需缴纳国家取得土地的成本和国家规定的税费,不需缴土地有偿使用费。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国家给予的一种特殊优惠*策,因此《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对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范围作出了相应规定,主要包括:①国家机关用地和*事用地;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④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目前,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需要,正在开展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限制划拨用地范围的改革。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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