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公司

导读:投资性公司 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性公司的申请条件申请设立投资公司应

投资性公司

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性公司的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投资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投资者在其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或者: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

(2)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公司的,中国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投资性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1、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已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按期缴付并且已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三千万美元;或投资性公司已投资设立或拥有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

2、拟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应为投资性公司投资集中地区或产品销售集中的地区。

投资性公司的经营范围

投资性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

1、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

2、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服务;

(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

(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

(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

3、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4、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策等咨询服务;

5、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补充规定:允许投资性公司承接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

投资性公司经营范围的特别规定

1、投资性公司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应符合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投资性公司出口产品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2、投资性公司可通过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批发方式在国内销售其进口及在国内采购的商品;特殊商品及以零售和特许经营方式销售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投资性公司的其他规定

投资性公司设立后,依法经营,无违法纪录,注册资本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期缴付,投资者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三千万美元且已用于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用途。

投资性公司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的,还可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下列业务:

1、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开展下列业务:

(1)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

(2)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2、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3、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

4、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5、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允许投资性公司从其母公司进口与其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关的母公司产品在国内试销;

6、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

7、为其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

8、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

9、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投资性公司进口的母公司产品;

10、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可进口相关产品在国内试销;并可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

投资性公司投资

投资性公司投资系指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投资性公司投资不计入全国外资统计。

资本金注入
成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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