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行为
抽象行*行为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行为”的理论概念,是指国家行*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行*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规则的行为。
抽象行*行为的特征
抽象行*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准立法性。抽象行*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行为,但它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并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
4、不可诉性。抽象行*行为不能成为行*诉讼的直接对象。如果相对方对抽象行*行为有异议,认为它们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抽象行*行为的基本内容
抽象行*行为分为行*立法和其他行*规范性文件。
行*立法是指行*机关制定的具有法的效力的规则,即制定行*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等,这些都是具有法的效力的规则。行*立法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行*法规;一部分是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其他行*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机关制定的有普遍约束力但不具有法的效力的行*决定、命令等行*规则。
抽象行*行为存在意义
行*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法律,将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具体应用到对行*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去。由于社会的发展和行*职能的变化,行*机关需要拥有制定行为规则的权利,以便实现其管理职能。尽管如此,行*机关制定的普遍性规则在本质上仍然是对法律的执行。
抽象行*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抽象行*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分别有:行*立法经享有相应行*立法权的行*机关讨论决定;行*立法经行*首长签署;行*立法公开发布;法定其他条件。抽象行*行为的有效成立是指抽象行*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抽象行*行为和具体行*行为的区别
1、概念不同
具体行*行为是指行*主体在国家行*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行为是指行*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行为。它包括有关组织和机构制定的行*法规、行*规章。行*措施、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2、实施行*行为的主体不同
实施具体行*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
实施抽象行*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高行*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3、法律特征不同
具体行*行为其法律特征是:
(1)具体行*行为体现了国家行*权的运作,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行*目标,因而与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相区别。具体行*行为是行*主体的法律行为,是以它所拥有的行*职权为前提的。
(2)具体行*行为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所谓特定对象可以是某一相对人,也可以是特定的物,还可以是特定的行为。如违反交通规则被处罚,处罚的对象是特定的人——违反交通规则者。
(3)具体行*行为能直接产生有关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使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增加或者减少。
(4)具体行*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它由行*主体单方作出,其行*行为的成立不以行*相对人的同意为前提。如交通管理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不必得到违反交通规则的人的同意。
抽象行*行其法律特征是:
(1)抽象行*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它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作出的,因而具有普遍约束力。抽象行*行为是约束相对一群公民和组织的行为。
(2)抽象行*行为具有间接的法律效果,它不能对行*相对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的变化,而是使有关行*相对人拥有产生权利义务变化的依据。
(3)抽象行*行为具有往后效力。它针对往后的事件作出,并只适用行*规则制定以后的行为和事件。它不仅对所有的公民和组织有效,而且在公布以后的所有时间内有效,直到被废止。这种往后效力,还表现在对同类行为在制定行*规则以后的时空里可以反复适用。因此,从行*诉讼法到行*复议法,都把具体行*行为限定为审查对象。
3、行*诉讼不同
对于具体行*行为,都是由具体的人来操作,且指向特定的人或物,对行*相对人的权益产生的影响也是明确的,因而行*相对人因具体行*行为受到侵害,都有权依法向行*复议机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对其权益受到的侵害寻求法律救济途径。
而行*复议法规定的由对具体行*行为申请复议引起的对抽象行*行为的审查,只是建立一种启动审查机制,并没有把抽象行*行为包括在行*复议受案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