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撤销
投标文件撤销
投标术语投标文件撤销是指已经提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向招标人作出的其退出投标、不对投标邀请作出要约的书面意思表示。投标文件撤销是法律法规对投标人的一种禁止性规定。投标文件撤销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人已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文件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部门规章的规定
1、投标文件的撤回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撤销投标文件的后果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文件撤销和撤回的区别
1、时间节点
投标文件撤回发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文件撤销发生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并在投标有效期内。
2、法律责任
投标截止前,投标文件尚未产生法律效力,投标人有权撤回其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且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投标截止后,投标文件对招标人和投标人产生约束力,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