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销团

导读:承销团 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临时组成的一个承销机构称为承销团。对于一次发行量特别大的证券,例如国债或者大宗股票发行,一家承销机构往往不愿意单独承担发行风险,这时就会组织

承销团

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临时组成的一个承销机构称为承销团。对于一次发行量特别大的证券,例如国债或者大宗股票发行,一家承销机构往往不愿意单独承担发行风险,这时就会组织一个承销团,由多家机构共同担任承销人,这样每一家承销机构单独承担的风险就减少了。

在我国,大宗股票和部分国债的发行也经常采用承销团形式。

证券承销组成承销团有很多优点,主要是能够满足数额较大,或者数额特大的证券发行的需要,可以分散承销风险,提高证券发行速度等。

承销团的组成

承销团至少由二个以上承销机构组成,至于究竟需要几家承销商组成承销团,要取决于证券发行规模、发行地区。在承销团中起主要作用的承销商是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是代表承销团与发行者签订承销合同的实力雄厚的大证券公司,一般由竞标或协商的方式确定,其任务主要是负责组建承销团,代表承销团与发行者签订承销协议等文件,决定承销团成员的承销份额等。承销团的成员确定后,主承销商应负责与其他承销商签订分销协议,明确承销团各个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各成员推销证券的数量和获得的报酬;承销团及其合同的终止期限等。

承销团承销的规定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预期销售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者协商的方式确定。主承销商应当与其他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5000万元的,承销团中的外地承销机构的数目以及总承销量中在外地销售的数量,应当占合理的比例。所称外地是指发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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