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准备金
结算准备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余额的计算公式
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上一交易日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盈亏+当日期权权利金收支+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交易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履约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期权权利金是期权合约买方为获得期权合约权利向期权合约卖方支付的资金。
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一)有价证券的市值打折后称为折后金额,国债作为保证金的金额为国债市值的80%(折扣比率);
(二)交易所按照结算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配比乘数)确定结算会员以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大配比金额。
交易所每日结算时按照有价证券的折后金额和*大配比金额中的较低金额确定结算会员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折扣比率和配比乘数。
结算会员在交易所收市之前办理完成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交易所在当日结算时将该笔有价证券计入实际可用金额计算;结算会员在交易所收市之后办理完成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交易所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将该笔有价证券计入实际可用金额计算。
结算准备金的调整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低余额标准为人民币200万元,应当以自有资金缴纳。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低余额标准。
交易所根据结算会员每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中的货币资金部分,以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在每年的3月下旬、6月下旬、9月下旬、12月下旬将利息转为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具体执行利率由交易所确定、调整并公布。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第五十一条规定:结算完毕后,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低余额标准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结算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交易所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可以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结算会员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低余额。未能补足的,如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结算准备金*低余额,不得开仓;如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