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融资

导读:财政投融资 财政投融资是指为实现一定的产业政策和其他政策目标,通过国家信用方式筹集资金,由财政统一掌握管理,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出资(入股)或融资(贷款)方式,将资金

财*投融资

财*投融资是指为实现一定的产业*策和其他*策目标,通过国家信用方式筹集资金,由财*统一掌握管理,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出资(入股)或融资(贷款)方式,将资金投向急需发展的部门、企业或事业的一种资金融通活动,被称为“*策性金融”。

财*投融资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配置资源的重要实现途径,在促进经济有效增长、调整和改善经济结构、强化宏观调控能力等方面都具有独特的功效。我国财*投融资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进入80年代以后得到迅速发展。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渐完善和公共财*框架的逐步确立,原有财*投融资体制的问题日益突出,使得对其进行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大大增强。

财*投融资的特点

1、财*投融资是一种投入资本金的*策性融资。

2、财*投融资的目的性很强,范围有严格限制,主要为具有提供“公共物品”特征的基础产业部门融资。

3、计划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财*投融资应以市场参数作为配置资金的重要依据,并对市场的配置起补充调整作用。

财*投融资既可以通过财*的投资预算取得资金,也可以通过信用渠道融通资金;既可以通过金融机构获取资金,也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筹措资金,部分资金甚至还可以从国外获取。

4、财*投融资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策性金融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和经营。

*策性金融机构不是商业银行,也不是制定*策的机关,是执行有关长期性投融资*策的机构,是投资的代理人。

一般来说,*策性银行的资本金,主要应由预算投资形成,为此需要在预算上单列一笔*策性投资基金,并把它与经常性预算分开。

在*策性银行的负债结构中,发行长期性建设公债、集中邮*储蓄和部分保险性质的基金应占有重要份额。此外,直接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也是重要的投资金来源渠道。

5、财*投融资的预算管理比较灵活。

在预算年度内,国家预算的调整,需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通过,而财*投融资预算在一定范围内(如50%)的追加,无需主管部门的审批。

财*投融资的作用

财*投融资的根本作用在于充实社会先行资本,填补财*预算无偿投资和一般商业金融投资的空白财*投融资的特点在于既体现*策取向,又在一定程度上按照信用原则组织经营。财*投资的主要领域是准公共产品,这类产品若完全依赖财*无偿投资,因财力有限势必出现“瓶颈”制约,供给不足;若完全依靠企业筹资,银行融资,因准公共产品“效益外溢”的特点,供给更加不足甚至无人投资。所以在私人产品与私人投资、纯公共产品与财*无偿投资大体对应平衡的情况下,财*投融资介于二者之间,填补了准公共产品投资的空白。

财*投融资的目标

财*投融资的目标是贯彻国家产业*策,建立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诱导机制,促进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财*投融资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不仅表现为短期内“数量增加”,更表现为长期内“质量的提高”。1996年我国经济成功实现“软着陆”后,总需求与总供给的矛盾基本解决,结构调整的问题更加突出。我国预算内财力贫乏,而财*投融资作为一个投融资体系,直接把资金引入优先领域,形成一种“财*投融资先行—商业银行投融资跟踪—企业投资随后”的连锁反应机制。

财*投融资的意义

1、它是填补财*宏观调控能力不足的有效手段。在我国财*宏观规模过低的条件下,面对大量的市场配置失效领域的存在,所导致的各个瓶颈产业急需投资的情况,通过健全的财**策性投融资体系,就可以借助社会资金来补充财*资金之不足,用以加快瓶颈产业建设,推动经济协调发展。日本在战后经济能迅速恢复和发展,是与财**策性投融资分不开的。

二次大战后,日本财*十分困难,经济恢复与发展所需的社会资本十分紧缺,财**策性投融资起了非常重要的补充作用。日本财**策性投融资体系动员的资金规模是十分庞大的,截止1998年,其融资总额已达国民生产总值的11.3%。韩国在经济起飞中,财**策性投融资在补充财*资金方面的作用,也是十分突出的,在“一五”计划时期,财*投融资贷款,占农林水利投资的25.8%,社会公共资本中占53.2%,70年代在公共基础设施及基础产业投资中占60%,1989年有90%财*投融资用于高速公路、地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诱导社会投资沿意图方向发展之必要。用日本人的话说,财**策性投融资,可以对企业和银行起到带头羊作用,财**策性投融资体现着意志,反映扶持重点产业的意图,凡能得到投融资支持的产业,表明这些产业很有发展前途,因此,财*投融资重点投入的产业,就会引起商业银行和私人资本关注,跟随其后进行投资,从而拉动社会资本投向与资源配置意图相一致,起到宏观调控作用。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即将起飞阶段,加快财**策性投融资体系建设,以诱导社会财力投向,保持社会资源配置沿着优化方向发展,就更是必要的。

3、加大财**策与货币*策协调力度之必要。财**策主要运用税收、补贴和预算支出等手段进行调节,它偏重于调整资金结构;货币*策主要运用存款准备金、贴现与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等手段进行调节,它偏重于控制货币供应总量,财*投融资却既有调节社会总需求的能力,又有调节结构的能力,在宏观调控中,只有财**策与货币*策,两者协调配合,方能发挥其*大作用。财**策性投融资具有财**策与货币*策双重功能,因此,在财**策与货币*策之间插入一个*策投融资体系,就可以更好地使两大*策协调配合,当需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更需财**策多出力时,通过财*投融资体系,可以更多地把社会储蓄吸引到结构调整方面来,从而将货币*策转化为结构调整手段,配合财**策调节;当需要加大总量调节、扩大需求或供给时,更需要加大货币*策的总量调节作用时,通过财*投融资体系加大投融资规模,又可以有效的配合货币*策,提高拉动经济力度。

总之,无论从增强财*调控的物质基础来说,还是从更有效地发挥财**策和货币*策的调控能力及更好协调两者作用来看,在我国尽快建立完善的财*投融资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财*投融资的现状和问题

(一)融资渠道单一,融资范围狭窄

我国财*投融资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包括各项财*周转金、预算执行中的间歇资金、专户储存的预算沉淀资金以及行*摊发的国家债券或金融债券,既缺乏市场性融资手段,又不能适应市场的进程,适时地吸收邮*储蓄、社会保险基金和借助于一些社会财力,甚至一些应纳入财*投融资范围的资金也没有到位。

(二)财*投融资管理体系不健全

由于缺乏全国统一领导、规划,财*投融资管理比较散乱,不成体系。主要表现在:(1)财*投融资的机构名目众多,既有财*信用机构,又有财*部门内设的诸如农财处、行*处等业务机构,还有*策性银行,形成条块分割、各自为*的*面,缺乏一个统筹资金、协调行动的管理机构。(2)财*投融资管理混乱,缺乏严格的计划与法制管理。

(三)财*投融资与商业银行投融资界限不清,也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一方面财*投融资范围界定不严,一些本应通过市场融资的项目却通过财*投融资筹措资金,从而扭曲了资金结构,损害了金融业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过分扩张投资性贷款,投资资金过分依赖银行,这不仅加剧重复建设和结构失调,还会导致银行不良债务急剧上升而阻碍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

(四)财*投资不规范

目前,在许多财*投融资项目上,有偿资金往往无偿使用,资金投放前缺乏全面科学的可行性分析、成本效益分析,工程建设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项目结束后也不进行评估,往往是“说投就投,一投了之”,使财*投融资无法维持自身“融资——投资——还款”的良性循环。

(五)企业在投融资领域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还未确立,其自主权未能得到很好落实

当前,投资的决策权都在各部门、各地区的行*机构手中,行*部门审批投资项目、安排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单位的管理实行以投资项目为中心而不是以企业法人为中心,投资过程中*企不分的状况依然存在,致使一些国有企业缺乏面向市场、适应市场的能力,投资的效益观念和风险意识较差。

改革和完善我国财*投融资的建议

(一)拓宽融资渠道,壮大投融资规模

从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财*投融资应从以下渠道筹集资金:一是预算拨款,但作为无偿使用的资金,预算拨款在整个资金来源中不能占太大比重。二是邮*储蓄存款和社会保障基金的剩余金,从发展趋势看,应将其成为重要资金来源。三是担保债券和担保借款,诸如向各专业银行发行中长期建设债券等。四是各种民间资金,应作为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五是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中间歇资金的一部分,但不包括那些周转快、间歇时间短的预算外资金。六是增加*策性银行筹资量。财*投融资机构除采用借款等融资方式外,还可发行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

(二)进一步明确财*投资的原则、范围和领域

财*投资的基本原则是:致力于公共福利的增进;不能对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造成扭曲和障碍;不宜干扰和影响民间的投资选择和偏好;不宜损害财*资金的公共性质,进行风险性投资。为此,应进一步明确财*的投资范围和领域,这主要包括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公共领域。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财*投融资的重点对象应当是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农业、科技进步、区域发展、环境保护等过去忽视的范围和领域。

(三)加强管理,提高财*投融资效益

1、建立财*投融资计划编制制度。通过编制财*投融资信贷资金综合计划、财*投融资资金来源计划和财*投融资资金运用计划,全面反映其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投资预期收益等情况,从长远看,财*投融资计划应成为的“第二预算”,由同级人大或人民审批,并列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利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2、制定财*投融资资金使用的审批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回收和效益考核制度、预决算制度、财*投融资内部财务核算制度及其配套管理办法,并切实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财*投融资活动,保证财*投融资资金的有效投放和健康运行。

3、建立合理、高效的财*投融资管理机构,并实行现代化管理。中央一级可考虑在财*部内部设置专门管理财*投融资的机构,统管全国的财*投融资工作,制定全国的财*投融资*策,同时负责中央财*投融资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4、从国际经验来看,凡是市场经济活跃的国家,其法制都很健全。因此,应制定相应的财*投融资法规、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等,使财*投融资活动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四)创新财*投融资机制

1、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建立和尝试多种财*投资项目运营模式

对非经营性项目,可以采取投资、经营的模式,授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国外运用得比较成功且适合我国实际的模式主要有:和民间合作投资、民间经营模式;建设经营转让模式(BOT);建设转让经营模式(BTO);购买建设经营模式(BBO);此外,还有租赁开发经营模式、管理合同模式以及和民间就项目合资组建公司的共同投资经营模式等。

2、建立财*投融资和市场投融资的协调机制

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财*投融资活动要严格遵照市场经济的信用原则,对财*投融资资金进行流动性、安全性管理。财*投融资不能唯成分论,而要以社会经济效益高低来决定投融资领域。二是虽然财*投融资体制强调自上而下一致的*策导向机制,但必须借助市场投融资体制,实施市场化的投融资活动。同时,财*投融资的*策性导向,要对市场投融资的方向、规模发挥引导效应,使市场投融资逐步纳入到国民经济良性运行的轨道上来,*大限度地减少盲目性和短视行为。三是在投融资项目选择上,市场投融资活动要优先参与竞争,凡是适合从其他来源获得资金的项目,财*投融资活动不应向其提供资金,而且,在必须通过财*投融资扶持和发展的领域,财*投融资要注意更多体现的经济长期战略,注重宏观平衡和结构均衡。

3、建立多层次的财*投融资风险责任分担机制

财*投融资*大的风险源自财*投融资的产权责任模糊。财*投融资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投融资主体,是来源于的*权行使者和国有经济的代表者双元身份和的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的双重职能,这双元身份和双重职能在具体实施中,容易被简单地运用行*手段所混淆,致使财*投融资活动与行*权力结合在一起,产生低效率和腐败。因此,为减小财*投融资风险,要通过委托和代理关系,明确资金托管、资金管理和资金运用三个层次的产权关系,落实各个投资主体的责、权、利。

4、确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投资决策机制

在投融资体制改革中,应全面落实企业的投资自主权,项目立项、前期研究、筹资方式的选择、新建或是技术改造的选择等各个环节都应由企业自主决策。对于新建的经营性项目都要按照《公司法》要求,先确立企业法人,再进行项目建设。应进一步减少对企业投资融资的直接干预,而应在加强*策引导,增强社会服务功能和完善经济管理功能方面多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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