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贷款

导读:基本建设贷款 基本建设贷款是银行向有固定资产建设、购置、改造及相应配套设施资金需求的各类法人及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购置和建造的中长期贷款,适用

基本建设贷款

基本建设贷款是银行向有固定资产建设、购置、改造及相应配套设施资金需求的各类法人及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购置和建造的中长期贷款,适用于投资金额较大、项目建设期及投资回收期较长、项目收益稳定的项目。

基本建设贷款优势

①额度充足——基本建设贷款项目主要为电厂、电网、公路、港口、桥梁、机场、电信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金额巨大,建设银行具备充足的资金支持大型基础设施建设。

②融资期长——基本建设贷款对应项目建设期长,可满足长期贷款的需求。

③贷款使用灵活——项目用途针对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购置、安装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还可以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归还项目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

④解决先行示范区建设以光明科学城、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和西丽湖国际科教城为代表的三大平台,以及产业结构提质升级工程、区域合作示范带动工程为代表的七大工程的重点项目的资金融通管理、工程管理方面痛点。

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策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的资金。

根据财*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5号)文件,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第五条,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凭证向财*部门申请贴息。

第六条,以下情形均不予贴息: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借款利息;

(二)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发生的借款利息;

(三)在贴息范围内,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第七条,根据国家的产业*策,确定以下行业和项目为贴息对象:

(一)农业:

1、国家商品粮基地建设项目;

2、天然橡胶林基地建设项目;

3、大洋性专业渔船购建项目;

4、供销总社所属为农服务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项目。

(二)林业:

1、天保工程转产建设项目;

2、速生丰产林基地等建设项目。

(三)水利: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利枢纽工程(不含发电部分),包括:

1、水利部直属水利枢纽工程;

2、南水北调水利枢纽工程;

3、除前两项外的西部地区重大水利枢纽工程。

(四)司法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监狱、劳教等项目。

(五)**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

1、开发区内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

2、开发区内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

3、开发区内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

4、开发区内为中小企业创业、自主创新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孵化器、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以及为服务外包、物联网企业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内容包括物理场所建设、为实现设施功能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系统购置以及专用软件开发等,不包括中小企业拥有和开发的部分;

5、开发区内为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服务中小企业,统一修建的标准厂房项目;

6、开发区内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项目。

对于西部地区**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强的**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

(六)*工集团“三线”搬迁、核电项目(优先考虑国内设计和制造的堆型)。

(七)西部铁路项目。

(八)根据**院要求,经财*部认定的其他项目。

上述排序作为优先安排贴息资金的依据,但**院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除外。已享受其他中央财*贴息的项目,不再享受贴息资金。

财*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院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除外),原则上不高于3%。

第九条对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的(含3年),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除特大型项目外,均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

第十条2012年贴息周期为2011年6月21日至2012年3月20日,2013年贴息周期为2012年3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2014年起,贴息周期均为前年12月21日至上年12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厅(*)应当于当年贴息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向财*部提出贴息申请。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贴息资金。凡已申请其他中央财*贴息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申报贴息资金,应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附表1),并附项目批准文件、贷款合同或相关材料、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经贷款经办机构签署意见或出具证明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上述申报材料应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分类别填报具体项目和提交相关材料,不得打捆上报。项目贷款为打包贷款的,应分类详细列清具体项目所使用的贷款金额。

第十三条,**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开发区财*部门申报,经开发区财*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级财*部门,并抄报科技部。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厅(*)对各开发区申报的贴息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转送财*部驻当地财*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进行终审,并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厅(*)依据终审结果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贴息汇总表(附表2)后,上报财*部(电子版同时通过内网传输),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十四条,专员办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等条件审核贴息材料,原则上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核工作。各**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的申报材料不再上报至财*部,专员办的审核结果作为*终核定贴息的依据。

第十五条,其他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当地行业(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并逐级上报中央主管部门。中央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系统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贴息汇总表(附表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报财*部。

第十六条,财*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按具体项目逐个核定贴息资金数,并按规定下达预算。

第十七条,贴息资金拨付到主管部门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通过两级财*结算的,由地方财*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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