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待遇
税收协定待遇
税收协定待遇是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申请税收协定待遇的主体一般为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办理税收协定待遇的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所称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
所称协定包括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国际运输协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航空协定、海运协定、道路运输协定、汽车运输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以及其他关于国际运输的协定。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扣缴义务人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的,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协定规定扣缴,并如实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的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非居民纳税人未主动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给扣缴义务人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非居民纳税人办理税收协定待遇的留存备查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办理税收协定待遇的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一)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四)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