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

导读: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费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视同销售的特点1、商品已经发生转移;2、用于销售目的的,其最终

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费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视同销售的特点

1、商品已经发生转移;

2、用于销售目的的,其*终会从商品转移中取得货币资金;

3、非用于销售目的的,其不能从商品转移中取得货币资金。

不同税种视同销售行为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部和国家税务总*规定的其他情形。

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国家税务总*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纳税人将自产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虽然,消费税法规制度中没有明确提出“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按一般理解,这些规定实际上就是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院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从企业处置资产的角度,对相关视同销售业务的主体范围和业务范围作了进一步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对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1、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的情况

(1)视同销售中无价款结算的;

(2)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2、销售额核定顺序及方法如下

(1)按纳税人*近时期同类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税收管辖权
间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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