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票证作废

导读:税收票证作废 税收术语 税收票证作废是指对于在领发填用过程中发现的,由于印制问题或在填用过程中发现的错误无法按正常票证进行管理,致使不能正常使用,失去做为凭证的有效性或

税收票证作废

税收术语

税收票证作废是指对于在领发填用过程中发现的,由于印制问题或在填用过程中发现的错误无法按正常票证进行管理,致使不能正常使用,失去做为凭证的有效性或合法性的票证,做为废票不再继续使用权用。

税收票证作废的业务处理

(一)填用前的票证作废处理

在填用前发现因印制质量不合格而出现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问题的票证,全本票证中10份以上有问题的,必须全本作为废票停止使用;全本票证中少于10份有问题的,有问题的票证作为废票停止使用,其他完好的票证继续使用,对于折叠式税票,则将有问题的税票连同前后各两份税票一起作为废票停止使用。

1、清点登记:对作废票证,主管税务机关票管员应及时查明字别、号码和数量,清点登记,加盖“作废”戳记,并及时向发放票证的税务机关票管员报告。

2、核对:作废票证必须经上级税务机关票管员核对。

3、上缴、销毁:核对无误后,按销毁权限将作废票证逐级上缴至有关票管部门,由其按销毁票证业务规程进行销毁。

(二)填用后的票证作废处理

税收票证作为一种特殊凭证,一经填用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票证(特别是自收现金税款票证)的有关项目一经填写,便不能更改;一旦填写错误,就失去了合法性,不能再继续使用,应该作废。此外,由于税收票证都是各联全份复写,由于未垫、错垫复写纸或复写字迹不清,也应作废重填。

1、加盖戳记并注明原因:填票人应在该份废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为了避免利用票证作废循私舞弊或贪污税款,还应同时注明作废原因及重新填开的票证号码和填票人。

2、签批: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签批。

3、结报缴销:作废票证必须全份保存,按期与已填用的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是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办理税收退库的法定凭据,也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证明。

税收票证包含了印花税票、税收完税证、税收专用缴款书、涉外税收完税证(代缴款书)、国营企业所得税缴款书、汇总缴款书、罚款收据、税票调换证以及各种列入票证管理的其他凭证。使用后的税收票证不仅是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统计的原始资料,也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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