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无形资产
出租无形资产
出租无形资产,是指出让方仍保留对该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仅仅是将无形资产一定时期内的使用权让渡给其他企业,受让方对该项无形资产只能根据合同规定的范围合理使用而无权转让。
账务处理
企业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并收取租金,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出租无形资产取得租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摊销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和发生与转让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应交税费”等科目。编制以下会计分录:
出租并取得租金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摊销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税金及附加
贷:累计摊销
应交税费
实务处理
企业经营过程中,财务人员处理无形资产时,一般将出租或转让(视作出租)的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下面将以案例形式进一步了解“出租无形资产”的实务处理。
【案例1】出租无形资产
2019年1月1日,甲公司将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期为4年,每年收取租金150 000元。租金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甲公司在出租期间内不再使用该商标权。该商标权是甲公司2018年1月1日购入的,初始入账价值为1 80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5年,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并按年摊销。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每年取得租金
借:银行存款 159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出租商标权 1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 000
②按年对该商标权进行摊销
借:其他业务成本——商标权摊销 120 000
贷:累计摊销 120 000
【案例2】转让无形资产
丙公司于2×18年12月1日向丁公司转让其商品的商标使用权,约定丁公司每年年末按年销售收入的10%支付使用费,使用期10年。第1年,丁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 000 000元;第2年,丁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 500 000元。假定丙公司均于每年年末收到使用费,不考虑其他因素。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第1年年末确认使用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10%)10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 000
(2)第2年年末确认使用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 (1 500 000×10%)15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50 000
税务处理
出租专利技术按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第5目规定:“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可见,不包括无形资产租赁。
第二条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销售无形资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