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调解
税务行*复议调解
税收术语税务行*复议调解,是指行*复议机关在审理行*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有效化解行*争议,积极进行协调,引导争议各方交流沟通,平衡利益,并就复议申请中有关争议达成调解协议,从而消除争议的处理程序。
税务行*复议调解的具体实施部门
各级税务行*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税务行*复议调解的相关工作。
相关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并予以具体业务指导,必要时,应指派本部门人员全程参与。
税务行*复议调解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复议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一)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行为,如行*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行*赔偿或者行*补偿;
(三)涉税举报奖励;
(四)税务机关主要依据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行为的案件;
(五)依法可以调解的其他行*复议案件。
对于明显违法的具体行*行为,除税务机关及时进行自我纠正外,行*复议机关只能裁决,不能做调解处理。
税务行*复议调解的提出时间
在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向复议机关书面或口头提出调解申请。
复议机关可以主动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下达《税务行*复议调解建议书》,征询调解意愿。
《税务行*复议调解书》的制作:
经行*复议机关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行*复议机关制作《税务行*复议调解书》。
《税务行*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税务行*复议调解的期限
行*复议的调解应当在法定的行*复议审理期限内进行,调解协议应当在行*复议审理期限届满前10日作出。逾期行*复议机关依法做出行*复议决定。
税务行*复议调解不成的处理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复议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行*复议机关应当按规定及时作出行*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