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债务置换债券
存量债务置换债券
存量债务置换债券是指省级(含经省级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地方存量债务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新预算法规定地方债务只能通过发行地方债券方式举借,而地方存量债务是新预算法实施之前形成的,通过发行地方债券进行置换,是规范地方债务管理的有效途径。
发行地方债券置换存量债务的原因
新预算法规定,地方举借债务应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院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存量债务可以发行一定规模的地方债券置换。地方存量债务是新预算法实施之前形成的,以一定规模的债券置换部分债务,是规范预算管理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保障在建项目融资和资金链不断裂,处理好化解债务与稳增长的关系,还有利于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利息负担,缓解部分地方支出压力,也为地方腾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加大其他支出创造条件。
发行地方债券置换存量债务,只是债务形式变化,不增加债务余额,因此,不会增加今年财*赤字。
1万亿元地方债券置换的存量债务范围
经**院批准,财*部向地方下达1万亿元地方债券额度置换存量债务,置换范围是2013年性债务审计确定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地方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中、2015年到期需要偿还的部分。这部分债务已经审计确认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在操作程序上,向地方下达债券额度前,我部专门向全国人大有关机构进行了沟通报告,下达债券额度后,又及时向全国人大有关机构进行了报备。
置换存量债务的地方债券的发行
根据新预算法精神,为进一步强化地方偿债责任,置换存量债务的地方债券(以下简称置换债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发自还,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财*部门按照市场化原则组织债券发行工作,开展相关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财*部将印发地方债券有关管理办法,加大对各地的指导力度,推动地方债券发行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