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分摊法
部分分摊法
部分分摊法是对一次性非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才作跨期分摊的一种方法。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当旧的差异转回时,又有新的差异发生,将其抵消,使其差异永远延续下去故不作跨期分摊。
例如固定资产使用的前半期会累积暂性差异,后半期开始转回,本应增加所得税,但因又有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产生新的暂时性差异,使转回的差异抵消,支付递延所得税负债也是遥遥无期,故不须跨期分摊。
部分分摊法的分类
部分分摊法可分为两种,具体如下:
第一种方法是预期成本分摊法:单位根据全年需达到的业务量在年初估算的预期单位成本,预期单位成本考虑直接费用、间接费用,费用分摊*终由预期单位成本和实际业务量共同决定,预期单位成本同实际单位成本的差异由发生费用的责任中心承担。
第二种方法是标准成本法:作业成本法中*著名的就属标准成本法。标准成本法一般是在分析操作标准、时间、动作以及工作流程的基础上估计出的单位标准成本。标准成本往往是*有效率的,是理想化的单位成本。*终费用分摊是由标准单位成本和实际业务量共同决定,实际成本同标准成本的差异由发生费用的责任中心承担。
部分分摊法和完全分摊法的区别
部分分摊法和完全分摊法的区别在于:完全分摊法的思路是根据全行不同类型责任中心提供内部服务的顺序和交易处理量,来分配所有的间接成本或日常管理费用到利润中心。部分分摊法仅仅将各类直接成本分摊到产品等成本对象上,而不分摊间接费用。
虽然国外不少银行都采取部分成本分摊法,但这种方法要求大量的调研、考察和基础数据,从国内银行的现状出发,完全成本分摊法更具有现实意义。
部分分摊法和全面分摊法的比较
部分分摊法和全面分摊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全面分摊法是指对所有的暂时性差异无论是否重复发生都要作跨期分摊,以反映他们对所得税的全部影响过程。
无论非重复发生还是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均应作所得税的跨期分摊的一种方法。暂时性差异的分摊应采用全面分摊法,而不采用部分分摊法,其主要理由如下:
(1)会计主要记录历史过程,如果将未来可能发生交易的所得税影响数与所得税的影响数抵消,并不妥当。
(2)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影响数,应在相关事项入账的同一会计期间确认。
(3)企业管理部门不应武断地决定哪些暂性差异将来会转回,哪些不会转回,从而任意杜撰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4)个别暂性差异将来会转回。即使是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虽然在转回年度可能被新发生的暂时性差异所抵消,但不足以否认每年有新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及旧差异转回的事实,就如同应付账款账户余额虽然不变,并不表示没有新账发生或旧账偿付一样,所以,所有已经存在暂时性差异均应作跨期分摊。
术语解释
暂时性差异是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列示在会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是指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的税基和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值之间的差额,该差额在以后会计期间当资产收回或负债偿还时,会产生应税所得或扣除金额。与时间性差异不同,对暂时性差异的定义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出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