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导读: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收支分类科目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是指依据《2024年收支分类科目》而设置的性基金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编号为2120804,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收支分类科目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是指依据《2024年收支分类科目》而设置的性基金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编号为2120804,即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21208款)科目下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2120804项)科目,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供水保障、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以工代赈等方面的支出。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概述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指为发展农村生产和保证农民生活而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总称。包括:

(1)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主要指现代化农业基地及农田水利建设;

(2)农业生活性基础设施:主要指饮水安全、农村沼气、农村道路、农村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环境建设:主要指天然林资源保护、防护林体系、种苗工程建设,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湿地保护和建设、退耕还林等农民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生计和长远发展问题。

(4)农村社会发展基础设施:主要指有益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基础建设,包括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卫生、农村文化基础设施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概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21208款)科目,反映用不含计提和划转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不包括市县级当年按规定用土地出让收入向中央和省级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纳。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除《财*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9号)另有规定外,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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