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的基本信息
拼音:dà lǐ yuàn
注音:ㄉㄚˋ ㄌㄧˇ ㄩㄢˋ
繁体:大理院
大理院 大理院,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为大理院。置正卿、少卿为主官,下有刑科、民科推丞各一人,推事二十五人,余有典簿厅都典簿、典簿、主簿及录事。 附设总检察厅,有厅丞一人,检察官六人,以及主簿、录事、看守所所长等。仿西方司法独立,规定其职权为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并为较高级的审判机关,与旧大理寺仅有审核权者不同。
意思解释释义
清朝末年设立的较高审判机关。审理不服高等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判决的案件。北洋军阀**沿用。参阅《清史稿.职官志二》。辞典解释
大理院dàlǐyuànㄉㄚˋㄌㄧˇㄩㄢˋ清末及民初时的较高法院,称为「大理院」。
德语ObersterGerichtshof(S,Rechtsw),Reichsgericht(S,Rechtsw)
网络相关解释
大理院
大理院,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为大理院。置正卿、少卿为主官,下有刑科、民科推丞各一人,推事二十五人,余有典簿厅都典簿、典簿、主簿及录事。附设总检察厅,有厅丞一人,检察官六人,以及主簿、录事、看守所所长等。仿西方司法独立,规定其职权为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并为较高级的审判机关,与旧大理寺仅有审核权者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