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

大理院的基本信息

拼音:dà lǐ yuàn

注音:ㄉㄚˋ ㄌㄧˇ ㄩㄢˋ

繁体:大理院

大理院 大理院,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为大理院。置正卿、少卿为主官,下有刑科、民科推丞各一人,推事二十五人,余有典簿厅都典簿、典簿、主簿及录事。 附设总检察厅,有厅丞一人,检察官六人,以及主簿、录事、看守所所长等。仿西方司法独立,规定其职权为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并为较高级的审判机关,与旧大理寺仅有审核权者不同。

意思解释释义

清朝末年设立的较高审判机关。审理不服高等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判决的案件。北洋军阀**沿用。参阅《清史稿.职官志二》。

辞典解释

大理院dàlǐyuànㄉㄚˋㄌㄧˇㄩㄢˋ

清末及民初时的较高法院,称为「大理院」。

德语ObersterGerichtshof(S,Rechtsw)​,Reichsgericht(S,Rechtsw)​

网络相关解释

大理院

大理院,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为大理院。置正卿、少卿为主官,下有刑科、民科推丞各一人,推事二十五人,余有典簿厅都典簿、典簿、主簿及录事。

附设总检察厅,有厅丞一人,检察官六人,以及主簿、录事、看守所所长等。仿西方司法独立,规定其职权为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并为较高级的审判机关,与旧大理寺仅有审核权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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